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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用人单位答辩意见书(答辩状)
来源:黄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6
浏览量:4415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答辩意见书(答辩状)

答辩人:长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健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丁YY

答辩人因丁YY诉长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13)岳劳仲字第xx号案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 答辩人一贯严格依法履行劳动用工义务,包括与所有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依法发放工资等。

2、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自始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3、 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要求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

1)、201311日至514日,被答辩人迟到、早退和旷工次数达44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答辩人可以将其单方辞退。这是答辩人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之一。

2)、由于被答辩人工作能力欠缺,答辩人苦口婆心多次找其谈话,希望被答辩人能够改进工作,但是即使给予被答辩人许多时间和机会,被答辩人工作能力仍未得提高,所带保安队伍表现差强人意。这是答辩人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之二。

3)、被答辩人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答辩人隔天工作一天后开始旷工,未办理交接手续。该一系列的行为,表明被答辩人同意并接受被答辩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所以,本案不具备赔偿的前提。

因被答辩人作为保安队长不称职,所以,2013514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出书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其实,在解除合同一事上,答辩人已经做到仁至义尽,并非突然提出被答辩人工作能力有问题,因为答辩人曾多次向被答辩人提出要求改善其工作;对于答辩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提议,被答辩人如果认为其能够胜任保安队长一职,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主张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被答辩人一直没有向答辩人或司法机关表示想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是在答辩人协商解除的通知(514)送达后, 被答辩人隔日继续工作一天(516)后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旷工、离职。被答辩人不辞而别的行为,其实就是被答辩人以行为表示其同意终止劳动合同。

4、 被答辩人不具备领取失业金条件,因为:

一是并非答辩人单方辞退;

二是被答辩人只为答辩人工作四个半月;

三是被答辩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满一年;

四是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和失业登记手续。

所以,被答辩人不可能会有失业金损失。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长沙XX物业公司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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