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瑞律师亲办案例
法律实践中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认定
来源:蒋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7
浏览量:3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以上内容由蒋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蒋瑞律师咨询。
蒋瑞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99好评数12
  • 办案经验丰富
建安一路37号410宝源婚姻家事团队办公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瑞
  • 执业律所:
    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37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建安一路37号410宝源婚姻家事团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