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处理的夫妻共有房产私自转让无效
前妻小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并将属于共同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场价卖给自己的母亲。离婚后,前夫大刚将母女俩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四分之一房产份额。经法院作出判决,小叶给付大刚在涉案房屋四分之一所有权的折价款人民币130万元。
2012年2月26日,小叶与大刚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中未涉及涉案房屋的产权分割。同年3月20日,小叶母女俩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小叶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让给自己母亲,房价人民币350万元,建筑面积133.28平方米。同年3月30日,其母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大刚知晓后,遂将前妻母女俩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大刚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小叶给付涉案房屋四分之一的折价款。因双方对涉案房屋的价值意见不一,经大刚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结论为:房地产市场价值人民币520万元。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原告要求将系争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予以折价,尚属合理。于是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