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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论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法律责任
来源:池侃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02
浏览量:1113

酌论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法律责任 

    作 者 : 池  侃     


   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Tel:13735185777)        


         对于此问题的思考是出于偶遇一个保险案例而引发的,对于一般情况来说,合同成立即宣告合同生效,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概念,不可同语。有时候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合同的生效附上期限或者条件,那么此时合同的成立就先于合同生效而发生。问题随之而来,在这段时间里,若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将不会按照合同办事,另一方当事人应该做出如何回应呢?我国合同法指出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产生一般拘束力,即双方不得任意更改和解除合同,但是法律责任是什么?有人提出,这个时候可以以缔约过失来追究对方的责任,更有甚者提出了预期违约责任。
        王利明院长有关合同法的著作中的观点很明确,双方没有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缔约过失责任,双方具有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考虑合同责任。本人认同该种观点,如此看来,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一方反悔的责任既不是缔约过失责任更不是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成立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已经具有的合同关系,因而排斥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未生效,谈不上合同履行,何来违约责任,因而也排除违约责任。
        本人认为,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归结为是一种善意期待权,当事人应该静待,甚至积极的创造条件去促使合同生效,而不应为有碍合同生效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定行为恶意阻止或者促成合同的生效,那么其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同时合同也将向着与其意愿相反的方向发展。此时有人就想到了诚实信用原则,本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是现代民法价值理念的体现,具有一种高度的抽象性,其内涵和外延十分不明确,法官具有过大的能动性,在有更好的解决思路的前提下,应该尽量慎用这一“帝王条款”,以免造成类似案件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影响司法的权威与公正性。
        那么,是否有更好的解决思路呢?具体司法实践中,本人认为是有的,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一方提出了反悔,那么另一方可能会有三种不同的回答:1.无保留同意;2.不同意;3.同意但需要赔偿或补偿己方为合同的实现而支出的费用。本人现对三种情款分别说明:对一种情况,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合同意志自治,法律不予干预,那么自然合同解除,双方互不负责。针对第二种情况,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不同意,因为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得随意解除,这是一条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其在生效前的单方提出解除通知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另一方静待合同的生效,待合同生效后,根据违约责任来追究对方责任。针对第三种情况,其实又可以回到第一种或第二种方案上去,一方提出要赔偿或者补偿,另一方如果同意,则按照新的约定执行,如果不同意,则还是按照原来的合同执行。
        有人又会问了,如果这个时候有人耐不住性子,没有等到合同生效就向法院起诉了怎么办呢?我的个人观点是:驳回诉讼请求。理由主要如下:责任是以义务为基础的,合同已经成立但还未生效,那么就谈不上合同的履行问题,自然当事人就没有合同的履行义务,当然也就谈不上追究对方的责任问题,法院也只能无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能径直解除双方的合同,因为合同法有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得随意解除,法院当然也无权自作主张。
        综上,个人认为,合同成立后生效前,是合同实现过程中一个很特殊的阶段,首先双方已经产生了合同关系,其次却还没有涉及到履行问题,对于该期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与违约责任是密不可分的,却也是有着思维上的转折点的,最后强调一点,本人以上所述之合同仅指一般合同,排除一些具有特殊性的合同,譬如,保险合同,由于法条中赋予了投保人直接解除权,所以均不在上述讨论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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