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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赵广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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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2年8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仓库看管员。2012年8月15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期限为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9月15日,甲公司召开员工大会,讨论并制定了甲公司员工手册,李某也于当日签领了一本甲公司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第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5)工作时间无故脱岗超过半小时以上者;……”,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3)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2014年5月1日,李某患病住院一个月。李某出院后仍未痊愈,需要定期到医院复诊,但李某在家静养三天后就回到了工作岗位。2014年6月13日,李某在上班期间忽然想起手机忘在家里,于是在没有经过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坐公交车回去拿手机,李某往返公司和家里之间共用了一个半小时。后甲公司通过调看监控,发现了李某的该行为,便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不服,以自己患病尚未痊愈,仍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甲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案例微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如果处于医疗期的话,用人单位不能根据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即使劳动者处于医疗期,用人单位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虽然处于医疗期,但根据甲公司的员工手册,李某的行为已经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其员工手册,甲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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