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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来源:宋校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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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代位继承过程中应该注意:
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即使丧偶的儿媳、丧偶女婿再婚,被代为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同样可以代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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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宋校红
  • 执业律所:
    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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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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