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韩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博罗县。2014年5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韩某多次持假水票到XX广州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兑换XX桶装水,一共换得桶装水2000桶,共计价值24000元。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被告人韩某的家属已为其退缴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家属的协助下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