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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
来源:李春雨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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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李春雨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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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亮点:第28条,专门就民事诉讼法中的不动产纠纷进行了释名,以后涉及到物权纠纷,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明确了法院管辖,当事人去法院立案再也不用东奔西跑了,法院也不能随意推脱拒绝立案受理了学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能看出来有很多改革和突破是因为最高院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司法改革的决议落实到实处了。


附:《民事诉讼法》第33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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