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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罪轻免于刑事处罚法律意见书
来源:唐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0
浏览量:736

盗窃罪罪轻免于刑事处罚法律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张**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李**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张**,辩护律师详细了解整个案件的经过,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予重视。

一、本意见所基于的事实

会见时,张**所陈述的案件事实情况为:

2012年1月15日,张**在展台上看到一款可以看电视的手机,一时兴起把手机拿在手上边走边玩弄。此时,被看展台的工作人员看到这一幕,询问张**是否有拿手机并叫张**把手机交出,张**未作否认,随后也把手机交换给了工作人员。展台工作人员通知保安带来警察,把张**带到了派出所。

二、犯罪嫌疑人张**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且情节轻微

首先,在事实方面,张**拿着手机时,被展台工作人员发现后,就交出了手机,并未造成财产损失,即使构成盗窃,也应当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其次,张**此次违法行为并非基于预谋和策划,属于初犯和偶犯,盗窃的财物并非数额巨大,情节轻微。再次,张**认罪态度好,在展台工作人员询问两句后就主动交出手机,且未逃离现场而是配合警察到公安机关对整个案发情况做一个真实的说明。

三、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辩护律师认为张**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是基于会见时张**自己的陈述事实,因本案案情相对比较简单,涉案金额也不会较太,涉案情节轻微。本律师综合本案案情认为,张**符合《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对张**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法律意见,请予采纳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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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赏
  • 执业律所:
    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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