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为刚律师亲办案例
继子女的继承权
来源:张为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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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临沂的刘先生咨询:

我的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01离婚,随后李某带着她15岁的女儿与我父亲再婚。前不久,我父亲因病去世。请问律师:张某的女儿是否有继承我父亲遗产的权利?

张为刚律师解答:张某的女儿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因此,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在继承发生时,他们之间才能适用继承法上的父母子女的继承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关键条件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时,继子女才有继承权。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抚养关系的成立:1、继子女与继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相互之间并照料2继父母在经济上承担了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费用3继父母为继子女提供教育、学习费用4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继父母。如果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尽过赡养、扶助义务,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你陈述的事实,你的父亲再婚后,张某的女儿尚未成年,你们在一起共同生活,你父亲承担了张某女儿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因此,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张某的女儿享有继承你父亲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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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为刚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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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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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为刚
  • 执业律所:
    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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