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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工伤、人身损害及伤害鉴定注意的问题
来源:丛培莲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9
浏览量:528

医疗事故、人身损害、工伤、伤害案件鉴定注意事项

关于医疗事故、人身损害、工伤、伤害案件司法鉴定问题在鉴定方面应当注意的以下问题。

1201411日开始执行新的刑事伤害程度鉴定标准,相对于之前的鉴定标准有哪些变化?

新的标准变化有:⑴更加系统、细致、伤害级别之间衔接较好,下一级上线即为上一级的下线;⑵鉴定标准更加严格,例如:原来“眼镜框内壁骨折”“鼻骨骨折移位”等按原标准可以定为轻伤,现在只能定为轻微伤;⑶轻伤和重伤实行分级制度,轻微伤不分级,每一种伤害中一级比二级要重一些;⑷新标准有部分溯及力,按新标准规定,在201411日以前发生的伤害案件,未经审判或者正在审判过程中的,仍然用原标准,但是按新标准不构成伤害或者上海认定较轻的,按新标准规定鉴定。

2、伤害案件发生后是当时做鉴定还是伤者出院后做鉴定?

伤害案件发生后,具体什么时间做伤害鉴定,要是情况而定,如果是以伤害程度作为鉴定的内容,应当尽早做伤害鉴定,对于原发性损伤即属于这种情况,对于以伤害后果及并发症、功能能力的影响作为鉴定对象的,则应当等到被害人出院后再做伤害鉴定。例如:肋骨骨折并移位是以损伤程度作为鉴定内容的,可以在伤害发生后尽早做;面部创口主要是以并发症及功能影响为鉴定内容,需要等出院三个月后做鉴定;对于重大疾病、一氧化碳中毒等,应当等到医疗结束,病情稳定后再做鉴定(但也因人而定)。对于被鉴定为伤害的,不一定都能评为伤残,例如:“失血性休克”,治愈后对人体并没有影响,但是参照当时的伤害情况以及威胁生命的程度,可以鉴定为重伤害,但是,伤残评定是以对身体功能的影响程度为鉴定依据,由于不存在功能影响,不构成伤残。

3、哪些机构能够做司法精神病鉴定?

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在2008年以前都是由法医来做,司法鉴定所可以做鉴定,2008年以后,统一划归具有司法精神病鉴定资质的机构做,相关的鉴定也由这些机构来做,例如气滞性精神障碍。长春凯旋医院心理医院可以做这方面鉴定。

4、司法鉴定所能否作美容、听力、视力鉴定?

司法鉴定所可以作美容、听力、视力鉴定,但是司法鉴定所所做的后期美容费的鉴定数额较低,而美容院收取的较高。长春现在对于此类鉴定实行申报制度,长春铭医美容医院的鉴定资质申请已被司法厅批准,也可以做这类鉴定,但是一旦对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由法院指定,在法院的指定名单中并不存在美容院,所以即使鉴定了也可能会被推翻。

5、如果伤者有陈旧伤,新的伤害导致了旧伤复发如何做伤害鉴定?

201411日新标准附则部分规定,如果是新伤与旧伤共同作用,且作用相当,可根据新标准适当降低等级评定,如应评为重伤一级降为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降为轻伤二级,轻伤降为轻微伤。

6、对于原来有伤,对于新伤伤害程度、死亡结果、参与度的问题是否可以鉴定?

可以通过鉴定来确定。如原来的损伤及并发症与新发生的损害及并发症参与度相当,即各占50%,鉴定依据不变;如原来的损伤是主要的,本次损伤是次要的,不与评定;如新伤不足以危及生命,但是发生了死亡结果,也就是说死亡与外伤五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发生了,也要把伤害结论做出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一个人被殴打致死,其中一个人是一周前打的,一审认定将其判为为“伤害致死”,当事人不服,要求做参与度鉴定,对于此种情况,如果其能提供文证材料,如完整的病历资料,可以通过分析认定其参与度。

7、如果伤害鉴定已经做出,但是认为有问题,对于能否通过做司法鉴定推翻伤害鉴定结论?

一般在侦查、检察阶段即使做了也不会被采纳,但是在法院阶段就不一样了,如果通过司法鉴定重新鉴定不构成伤害或者伤害等级降低,就可能被采信。

8、司法鉴定所能否做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对于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吉林市有一家申报了这个项目,由于该项目鉴定方法、条件要求都比较严格,一般的鉴定机构都不愿作此项目。对于文书形成的时间如果鉴定越精确,往往就越错误,现在这类鉴定机构长春市没有,南方比较多。

9、医嘱建议全休对方有异议,能否鉴定?

对于医院医嘱建议卧床止动或卧床全休一定期限的,一方主张护理的,如对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此种情况下,一般鉴定的护理期限不会超过误工期限。

除上述比较典型的鉴定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之外,还有两次或多次损伤同一部位的,对后一次伤害仍可通过鉴定确定伤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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