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鹏律师亲办案例
论老公主动上交工资的正当性法理及其依据...
来源:张志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8
浏览量:284

    近日,一篇《 醉了!杭州男人没把工资交给老婆赤膊跪键盘!!》在网上网下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杭州一男子光着上身跪在小区楼下,手里拿着一牌子,膝下还跪着一个键盘。手拿喇叭一遍遍地喊着:“老婆我错了,我以后一定全额上交工资。”原来,由于王某“迟延交付”当月工资,妻子一气之下将王某赶出家门。王某方出此下策,以博妻子之同情。键盘还未跪坏,网友先行沸腾:支持者有之,“男人给老婆交工资天经地义!”(此言大概出自女网友,准确率高达90%以上);反对者亦不在少数,“交什么交,男人就该硬起来!”(我就静静看你装……)。男人婚后该不该上交工资,成为人们激烈争论的话题。要问笔者观点为何?如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该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换言之,在夫妻婚前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工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即夫妻双方做为共有人对全部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是的,婚姻法上的财产关系与继承法中的财产关系有很大的不同。继承法上的财产关系用《满城尽带黄金甲》中发哥(叔?)那句霸气侧漏的台词足以概括:“朕赐给你的,才是你的。朕不给你的,你不能抢。”而夫妻之间的这种财产关系,在亲属法学中被称为“共同财产制”。是故,单纯从学理上讲:你交或者不交工资,老婆的那份就在那里,不增不减……

    另外,我纠结了很久,还是觉得有必要提醒诸位“老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有“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并非生理意义上的死亡,而是一种法律法律意义上的死亡。该制度的一大特色便是申请人的顺位要求,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该顺序依次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你发现了吗?最有权利宣告你法律意义上死亡的并非生你养你的父母,也不是你生你养的子女,而是那个与你没有丝毫血缘关系却日日朝夕相处的人——你的配偶(老婆)!所以,该不该主动上交工资?请慎思之……

    夫妻关系本就微妙异常,是否主动上交工资只是日常繁复生活中的一件小事,诚然跪键盘道歉之举动实不可取,但从中突显的夫妻相处之道却颇值得深思。行文至此,不禁想起那份曾令我肃然起敬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说理部分可谓情真意切,发人深省,在中国大陆法院“重理性、少感性”的判决文书中实为不可多得之佳作,引于此处,权当为本文做结:“美好的夫妻感情要靠夫妻双方共同营造,这是一门很深,足以使人学习、感悟一辈子的学问。夫妻之间有时不能事事讲理,也不能事事都要辨清孰是孰非,争个你输我赢,也许你赢了理,却在不知不觉中输了感情,让你的另一半对你敬而远之,而双方的感情就在一次次的输赢中越来越远,水至清则无鱼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实力铸就品质,张志鹏律师!

以上内容由张志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志鹏律师咨询。
张志鹏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3好评数6
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88号 金玉星海2号楼1单元60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志鹏
  • 执业律所:
    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46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大连
  • 地  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88号 金玉星海2号楼1单元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