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波律师亲办案例
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接到查处申请后未作回应,如何救济
来源:杨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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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先生是河北省某县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20107月,黄先生所在村村委会贴出公告,称因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将对村内宅基地房屋实施拆迁,黄先生的房屋在本次拆迁范围之列。

为核实本次征地拆迁行为的合法性,黄先生向国土部门及政府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书面公开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开发商申领许可证所报送的相关申请资料。20109月,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回复称,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上述恢复证实,该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是,相关开发项目已经开工建设,针对开发商违法建设的问题,黄先生与2010928日在律师的指导下向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寄送了《查处申请书》,反映开发商在村内进行违法建设,并要求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然而,时隔数月,开发商的建设仍在继续,黄先生向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寄送的《查处申请书》石沉大海。

201112月,针对县城乡建设管理局的查处不作为行为,代理律师以委托人黄先生的名义,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未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12年,县政府作出【2012年】5号《 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怠于履行查处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随后,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向开发商下达《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建设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后再行施工。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案涉及的高科技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应当首现依法申领《建设工程许可证》,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系违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故本案中,县城乡建设了管理局对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负有法定的查处职责。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当找到对方违法的证据后,可以申请有权机关对相关行为进行查处,通过查处机关的介入对对方施加压力。当然,如何有效的通过查处程序推进整个案件的维权进程,如何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需要非常到位的维权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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