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波律师亲办案例
复议机关应履行复议职责
来源:杨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7
浏览量:906

案情简介

委托人陈先生是山东省新泰市东都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该镇辖村内建有厂房一座。201010月,因东平铁路建设工程,在并未签订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未见到合法评估报告的情况下,该厂房即被东平铁路建设指挥部组织人员拆除。

陈先生称,公司于2000年末取得了新泰市人民政府新政土字【2000146号批复,2001年,陈先生与厂房所在村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其对土地享有50年的使用权,并取得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其后在上述土地上加建了厂房并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厂房被拆除后,相关人员找到陈先生,称依据工程方的评估,可支付陈先生200余万的补偿款。

201110月,陈先生委托律师介入本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律师得知国土资源部曾于2009年作出国土资厅函【2009770号《关于新建东都至平邑铁路控制工期的单位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遂以公司名义于20111221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国土资源部与1226日收到上述复议申请,与1231日向申请人发出了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就《用地复函》侵犯其合法权益提供证明文件。2012115日申请人做出了复函,并将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材料提交国土资源部。其后,当地部门找到陈先生商谈补偿事宜,要求其撤回复议申请。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协商一致。此后数月,陈先生多次到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要求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查看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但是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的工作人员却以种种理由加以推脱,直至2012615日,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忽然以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补正材料为由,通过快递将上述复议材料退回给申请人。

代理律师遂以公司的名义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国土资源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庭审中,国土资源部称,原告未能就《用地复函》侵犯其合法权益提供证明文件,故将其申请材料退回。法院审理后认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之规定,被告作为国务院部门,具有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复议机关收到复议谁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复议申请补正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被告于2012615日将原告材料退回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诉讼主张,实施及法律依据不足。遂判决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正对原告与20111221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本案中,申请人在受到国土资源部要求其补正相关申请材料的书面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告补正了其认为符合要求的材料,申请人的做法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逾期不补正材料的行为。


以上内容由杨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波律师咨询。
杨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六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波
  • 执业律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4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六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