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波律师亲办案例
行政复议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来源:杨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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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6月,江苏省某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某开发有限公司下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征拆通字【2009】第x号),准予其对某村民集体土地之上房屋所在区域实施拆迁。

随后,该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拆管【200952号),以“X路西阔工程”之名,以“某开发有限公司”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另,该市于2007731日发布了《x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号令),该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一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同时,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进行拆迁调查;(二)拆迁人向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提出拆迁申请;(三)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发布拆迁公告;(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六)实施房屋拆除。

办法第八条规定,拆迁人申请核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按安置通知书,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征地批准文件;(二)拆迁设施方案;(三)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安置房、周转房的落实情况。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律师在接受村民的委托后及时介入案件,并尽快提起了一些列的法律程序,就该《补偿安置通知书》存在的违法之处,向复议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提出了对《x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 4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申请。律师提出,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x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 4号),违法创设了以《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为形式的拆迁许可,许可开发商作为拆迁人对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拆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同时该办法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请对其一并审查。

经过律师的不断努力,201032日,该市政府对《x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 4号)进行了修改。这对最终成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分析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为原则,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为例外。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正对不特定对象法布的能够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非诉方式进行。主要有三种:一是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是备案审查;三是在行政复议中可以对下列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是在行政复议中对这些规定的审查申请,只能随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附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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