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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主要条款(2)
来源:李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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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对于如何交付,仅仅是交付钥匙就是交付使用,还是需要提供其他的辅助条件,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最好不要笼统的在合同中仅写交付。

(六)质量、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开发商应该向购买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为了证明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检验申请文件合法,合同中最好约定房地产开发商应该向购买者提供证明其质量申报手续以及质量评价报告等。购买者有权委托相关机关对商品房质量进行评价。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屋质量负有保修责任。合同中应该就房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没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主要约定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没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的日期和承诺达到的条件以及不能按期达到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等;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商品房买卖销售管理办法》对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共有共用房屋进行约定。因此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楼宇的命名权、小区的命名权归属等等;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合同时应在此条款中要求写明建筑面积,及建筑面积中含共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购买预售房还要注意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问题。根据《民法通则》此条款应如此表述“误差在3%之内(3),视为正常误差,但误差部分应按实际面积在合同中规定的单价重新结算;若误差超过3%,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一定要将面积条款方面的内容进一步细化:第一,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每个公用部分的名称和面积,如门廊、走道、电梯、公共车位等部分;第二,套内建筑面积或专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等等。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主要包括开发商取得初始登记的日期及违约责任,转移登记的程序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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