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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噪音污染怎么破?
来源:李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6
浏览量:699
在我国各大城市,为改善交通状况,新建的高架桥、高速公路、交通枢纽地带越来越多,因其引发的商品房噪音污染情况也越发严重。
那么对于购房者来说,该如何处理居住环境与交通噪音污染之间的矛盾?
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因商品房噪音污染的纠纷该如何解决?
商品房噪音污染纠纷案件属于合同违约与侵权吗?
购房者可选择开发商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噪音污染的标准规范是什么?
根据《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杂居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另《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测量方法》中第5条第4款规定:在室内进行噪音测量时,室内噪音限值低于所在区域标准值10分贝,若超出以上标准规范,即构成噪音。
《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开发商建设商品房应将商品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背向噪音源的一侧。另《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及《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民用住宅的室内(指卧室和起居室)允许噪音声级最大不得超过50分贝,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分贝,且该允许噪音声级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
商品房噪音污染纠纷案件属于侵权还是合同纠纷?
实践中,因商品房噪音污染引发纠纷的购房人在向开发商提起诉讼的时候,可以选择环境污染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商品房买卖产生的合同之诉;
而对于商品房噪音污染纠纷案件引发的诉讼是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也有两种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商品房噪音污染引发的纠纷应该属于侵权纠纷之诉,理由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第二种意见认为,商品房噪音污染纠纷为合同纠纷,理由是:噪音并非开发商造成,依法不属于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民事主体,不可能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噪音环境应视为房屋质量问题的一部分,所以属于合同纠纷。
大瀚律师更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不过虽然噪音非开发商造成,但是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防噪音措施,故应当属于合同纠纷。
商品房噪音污染案件中,开发商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大瀚律师认为开发商应当承担的商品房噪音污染民事责任包括:
1.消除危险,因为噪音会通过听觉神经,导致心慌、心悸、失眠、精神衰弱,进而诱发心脏病等器官性病变,对人身是一种危险,所以消除危险是开发商需要承担的主要责任。
2.赔偿损失,因商品房噪音造成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两种,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物质损失即购房者为防止噪音污染在物质上付出的代价;精神损失是购房人因为噪音而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失。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见》的相关规定,大瀚律师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确立在10万元,具体数额根据情节由法官自由行使裁量权。
3.支付违约金,遇到商品房噪音污染,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违约条款要求违约金赔偿。
4.解除合同,因为噪音超标,影响正常居住,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地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时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第1.0.4条
本规范允许噪音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音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音特性为稳态噪音。对不同的噪音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音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音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音源发生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12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音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民法通则》第124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4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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