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昌明律师亲办案例
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成昌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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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胡女士的朋友在某单位上班,因个人感情问题引发精神病,导致无法正常上班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她想知道,其朋友所在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

“这是一个比较少见的问题,我认为应当严格区别对待。”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令狐荣飞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已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首先,应当明确患者是否确诊患上了精神病。如果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确实患上了精神病,不论这个病情是什么原因导致,企业均应给予一定的医疗期限,该期限根据有关规定,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左右。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应当判断劳动者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哪怕职工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患上了精神病,用人单位也不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留足一定的医疗期,如果该职工在合理的医疗期限内病情未能治愈,企业则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反之,则不能。

同时,劳动部办公厅[1994]214号《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已明确作出了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应当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令狐认为,综合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如果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患者上了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除了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应当发放一定的医疗补助费。

来源: 遵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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