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刘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辩护技巧与风险防范》
来源:张刘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5
浏览量:609

《刑事辩护技巧与风险防范》

主要内容:

(一)执业风险防范

(二)刑事辩护技巧

(三)无罪辩护问题


一、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在刑事诉讼代理过程中,以下几个环节可能会出现问题:

1.与客户面谈

2.与被告人面谈

3.与同案被告人律师之间的关系

4.调查取证问题

5.保密问题


(一)与客户面谈


1.不做承诺,不做风险代理。

2.在收费问题上,不可贪图便宜,在合同中明确,开好等额发票。

3.勿谈自己的人脉关系。

4.不可诋毁同行。


(二)会见被告人


因为有录音录像在案,注意:

1.不可替被告人传字条给家属;

2.不可带吃的喝的东西给被告人;

3.更不可使用手机。


(三)与同案被告律师的沟通


原则上,同案被告律师之间不要有太多的沟通,最好不沟通,原因:

1.来自司法机关的风险,涉嫌串供;

2.对客户难以交代;

3.律师费的差异。


(四)调查取证


1.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去做调查取证,尽量借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手去调查取证。

2.避免和证人一对一单独在一个房间里。

3. 询问证人的内容:“侦查机关找过你没有?你把你跟侦查机关怎么讲的再讲一遍。”“你觉得有什么地方没讲清楚?”“如果侦查机关再来找你,你是否应该这样讲,你是不是愿意出庭作证?”在审查起诉阶段,将询问证人的笔录交给起诉处,让起诉处在退回补充侦查环节查证核实,实际上这也是补缺检查机关侦查工作中的漏洞。

4.绝对不能与证人一起吃饭,告诉被告人家属绝对不可以给证人任何金钱和礼物,家属也不要再请证人吃饭。

5.对证人的当庭询问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醒被告人对证人发问。

每次办案,重心要放在:第一,及时发现各种问题,让公诉人制约侦查机关;第二,想办法让证人出庭;然后,对被告人进行庭前培训。


(五)保密义务


起诉意见书不要给被告人家属看,但可以告知大概内容,不可说具体的事情,尤其是他们认识的证人的证言。


二、刑事辩护技巧


1.庭前可以准备一份完整的辩护词,但是绝对不可以念辩护词,掌握庭审的气势。

2.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法律语言不罗嗦,不带口头语,不讲重复的话,重点问题重复两遍,一般问题言简意赅,这是刑事律师发言的最基本的职业标准。

注意:(1)在法庭辩论中,讲法理时,讲到核心地方,眼睛要盯着主承办法官;(2)无论面前有没有麦克风,讲话的声音一定要抵达大厅里最远的角落。


3.法律辩论的内容可能有情、有理、有法,有法时一定要对法官讲,有情有理时盯着检察官,扫视听众,不必盯着被告人讲。当公诉人发言时,眼睛要盯视着公诉人,更不能有任何点头、认可的表示,无论他说得如何漂亮。当被告人作自我辩解时,眼睛要盯着被告人,以示鼓励。

4.在庭审时,不主张使用笔记本电脑。个人喜欢准备一张白纸、一个铅笔头、一支黄色笔,在案卷相关证言部分,使用口取纸。对于复杂的案件,要列出大事年表,画出几何图,汇集相关法律条文。

5.必须穿律师袍时,一定要注意穿白衬衫、红领带。


三、无罪辩护


1.不要大包大揽。

2.在法律作用的范围内,要做到极致。

3.有非法律因素影响时,尽量缩短时间,提高效率,避免案外因素在时间、空间上对案件的干预。

4.要实实在在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求得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敢于给被告人吃苦口良药。

要一步一步创立自己的品牌,一步一步做一个好律师,宁可舍得放弃部分客户,也不要饮鸩止渴,为了抓住一个案子,坏了自己的口碑,或者试图靠某一个案子抬高自己的名誉,哗众取宠,不顾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犹太法典》:有耐心容忍我们不能改变的事情,有勇气改变我们可以改变的事情,有智慧区分前两者。


四、互动交流


问题一: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6月3日郑州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律师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据,认为控方指控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罪名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李某某无罪。6月3日开庭后,郑州中院未做出判决,将案卷退回郑州检察院,检察院又将案卷退回公安局。该案嫌疑人至今已被羁押2年多,实属超期羁押,后经多次向公安、检察院反映,要求释放李某某,可公安、检察院不予理睬。

请问:一、此案该怎么办?二、此案你认为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三、李某某难道会如此长期羁押下去吗?


钱列阳:这个问题实际上现在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法院审理判决的效率极高,三下五除二就给判了,甚至该执行的都执行了,而这个案件不太一样,越是无罪的越要往下拖。

说句实话,问我有什么办法?我手里这样的案件都有好几个,一个单位偷税,我们所有律师坚决按无罪辩护,最后我给法人代表作辩护,江苏的大律师给企业作辩护,光给企业作辩护就充分地说明这个企业没有偷税,我作为个人辩护律师,我认为企业都没犯罪,个人也就不承担责任。这个案件,从去年4月1日开完庭到现在快2年了,判不下来。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来可能会解决的问题。

对于久拖的案件,怎么也找不出理由,越拖下去越说明律师的辩护观点是有道理的,因此给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也出了打击犯罪很大的难题。所以我个人认为作为律师,遇到这样的问题,在业内看来是你的成功,要笑着接受它,然后你该申诉就申诉,但是这样拖下去,只能说明你的工作还是有成效的。


问题二:有一个强奸案件,卷宗只有被告人和受害人笔录,显示公安机关提取有受害人的物证,但是没有鉴定结论,无其他证据,该案该做无罪或有罪辩护,是否申请法院将该案退回,补充证据材料?


钱列阳:我倒觉得对于证据这么不踏实、不充分的,从法律上讲,当然应该疑罪从无,法院应该判无罪,应该释放,检察院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丢面子,这是理论上,但是很难操作,检察院会给法院施加很大的压力。

倒是刚才你说的建议,即建议法院和检察院直接沟通,把案子先撤回去,把被告人取保候审,人先放出来,这是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首先人要获得自由。人先放出来,慢慢把这个案子逐渐消化掉,我觉得这倒是一个可行的方法,如果非要逼着法院做一个无罪辩护,我们恐怕会拖的时间更长。所以这个时候要做的第一步,就是想方设法首先让被告人取保候审出来,这是最重要的。


问题三:一被告人因涉嫌放火、故意杀人一审给判死刑,二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从案卷材料上看,证据上不能自圆其说,除了被告人口供,无其他证据,却不能认定,现在已经羁押3年,现在案件应该如何操作?


钱列阳:当然孤证不能定案,我的建议和刚才一样,工作不是先做在论这个案子的是非上,先做取保候审,人先出来,哪怕是保外就医也好。我的经验是,很多时候,你把放人和无罪同时做出,困难很大,人先出来,然后拖上比较长的一段时间,慢慢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来解决法律上的问题,可能相对容易一点,不要逼着对方先做出无罪的判决,或者怎么样。这种案件从法理上讲肯定是讲不通的,但是人已经抓了,现在你要提起国家赔偿,相关机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他们会有很大压力,所以这个时候我建议先变更强制措施。


问题四:请给我们介绍北京律师有关刑事案件的咨询问题:第一,刑事案件中法律咨询的技巧和经验;第二,北京律师行业如何进行法律咨询;第三,我们河南律师法律咨询不收费,这样的情况符合律师业发展需要吗?


钱列阳:说句实话,从理论上讲律师业务的咨询是收费咨询,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就我本人这10多年律师生涯来讲,刑事案件的收费咨询,我好象一挡都没做过,基本上都是免费咨询,甚至有时候是长途电话、漫游收费的我也给人家解答。为什么呢?第一,中国普遍的老百姓没有认可我们律师的知识产权;第二,即使到你律师事务所来,收费你也收不高。

在这个问题上,我不是很主张刑事律师严格在这个方面依法办事,这对外国客户更容易接受,而对于中国客户我觉得有两条:第一,客户普遍个人付钱,不太容易接受;第二,你对问题的解答,实际上是在向客户做的一个广告,显示出你的个人业务能力、你的实力,不收律师咨询费,我个人把它理解为广告投入。所以,在中国今天特定的情况下,你对外国人咨询收费完全可以,但是对中国客户无论是慕名来找你的,还是经同学、朋友介绍而来的,收费都伤感清,所以我不太敢收咨询费。每个地方情况不一样,因为客户的认可度不同,他走了一圈后,只有你收咨询费,你有可能丢掉这个客户,你如果真想留住这个客户,就不必在乎这点东西。


问题五:请钱律师对广东马克东律师诈骗案做一个评论。


钱列阳:这个案件我不是很了解它的具体细节,但是我大概知道那100万律师费,是给黑社会来做。这个问题上,我觉得无论他是不是诈骗,100万律师费收了,发票没有开,无论你解释当时你是如何换所了或者怎么样,我们说白了,在税务上是不是有问题?你有一个不清不楚的合同也好,无论你付出什么劳动也好,你既然收了100万,这100万不是在你这里暂存,是人家付给你的律师费。

所以这就是我一开始谈的跟客户收费的问题,这个问题要讲得清清楚楚,如果马克东当时要是收了100万,我就跟你签一个私人法律顾问费,然后我把发票开给你,在合同中列清楚,这个案件我认为马克东律师就不会出问题,你这100万可以收得踏踏实实,我认为就是在程序上你的不规范。“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是什么?这个“道”指的就是你的每一步都可以放在桌面上让大家看得挑不出毛病,谁限制说私人法律顾问费不能收100万?谁又限制私人法律顾问的收费、服务的内容?这不就是甲乙双方自己定的,你把钱收过来,把发票开出来,我觉得别人挑不出毛病来。违规了,可能违法,可能不违法,如果我不违规,我肯定不违法。

所以马克东律师在这个案件的实际操作中,至少在操作上不规范,被人家鸡蛋里挑骨头也好,还是被当事人投诉也好,只要撕开了这个口子,你很多时候就说不清楚。但如果你列出了一个私人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这一年里他不来找你咨询,你也不叫诈骗,因为我随时等候你咨询。所以,律师就是在市场经济上靠收费养活自己,这个时候,一定不要在偷税这点方面占便宜,我们就规范操作,规范服务,我收多少钱就开多少发票,把合同列清楚,假若这样,我认为马律师就不会发生后来的这些事情。

这个案子还没有判决,我作为同行当然也不能认为他是不是构成犯罪,但至少我认为马律师作为执业律师,在操作上不够规范严准,有违规之处,所以才会有这样的针尖大的窟窿透进了斗大的风,才会有今天这样的结果。


问题六:刚才讲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检察院把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请问:青年律师资历比较浅,如何与检察机关搞好关系?


钱列阳:这不是浅不浅的问题,因为公诉人也是有老的、年轻的,水平高低也不一样。要我说,最重要的一条,检察院、法院我们都是法律人,让我们说出的话让人家打心眼里尊敬我们。我不是黑的说成白的,我说得是有理有据的,你要在检察院公诉部门树立这样的形象。

你一开始不认识,约好了几点,敲门进去,进去以后,你认为这个案子有一二三的观点,说完了以后从包里拿出已经打印好的整整齐齐的律师意见书,留下,然后握握手拜拜。这样做,既简单,又规范,就在办公室,日积月累,你说的话又都在点上,公诉人会慢慢地高看你一眼。相反,你又是喝酒,又是托人情,又是搂脖子,即使具体的事儿办了,你在人家心里头,按北京人话讲,没有价儿。年轻律师就这样规范地办,只要一次两次说到点上,人家就高看你。


问题七:开庭以前,能够让被告人看到的证据有哪些?被告人的供述应该在开庭前可以让被告人看,但是如果被告因此改变口供,律师是否可能涉嫌改变证言?如果让被告人看了其他证人的证言,出了问题应该怎么办?


钱列阳:这个问题,我跟田文昌老师的观点始终是一致的,我认为,开庭之前给被告人看我们从法院复印来的案卷中的证人证言,叫他心里有个准备,这不属于泄密问题,这属于开庭前被告和律师之间沟通、配合、协调的问题,不是向社会散布,不是一个泄密问题。

这是我个人的观点,也是全国刑委会这几个主任——田文昌老师、顾永忠老师他们都是这样的观点。不是说向家属讲,是和被告人讲,被告人看律师复印的这些案卷,没有问题。在这个时候,被告人改变口供,哪怕改变口供的原因就是前一天律师给他看到证言了,又能怎么样呢?有过在这一类案件中律师、检察官受到过警告,或者检察院觉得很不舒服,但是就我们所知,如果仅是这样的行为,还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抓获,因为你没有向其他人透露,这就是律师的服务范围。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不是很大。


问题八:某股份公司下属分公司某分厂,厂长经集体讨论,将小金库资金数10万元分给厂内职工,检察院起诉意见为私分国有资产,律师应该如何辩护?该厂长还收受贿赂10万元,应收8万元咨询费,起诉意见是受贿,应如何认定?


钱列阳:我觉得“小金库”的钱姓公不姓私,财务账上的“小金库”是一个违规的财务存在,因此这个钱它本身是公款,只是它存在的形式不完全符合财务审计的规定。他如果拿出来分了,我个人认为按私分国有资产来定基本是可以的,这个厂长恐怕会被定为有罪的。因为我不知道细节,这是简单一讲,这是第一。

第二,厂长收咨询费我觉得是不对的,它不是咨询机构,他也不是咨询工作人员,他能开的出咨询发票吗?比如说一个工商局长、税务局长,他亲朋好友来找他问点问题,他从专业角度作个解答,他不能收咨询费的。哪怕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就是一个厂长,他的服务里面没有咨询,我认为这是以咨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


问题九:面对中国的司法现状,钱律师是很现实的,现实地考虑了检察院的面子,这也是一种无奈。我想问:钱律师走上执业律师之初,是否就是这样来做?我们律师如此地纵容公诉人,长此下去,是否合适?


钱列阳:我走上律师道路到今天大概是第14个年头,现在我的业务100%都是办刑案,刑案以外我已经不做了。但最初肯定不是这样,十几年前,为了生存,我也是骑个自行车,车把上挂个包,腰上别个BP机(那时候还没手机呢),谁呼我,我就拿个磁卡找地回电话。

大家都是从那个时代走过来的,那个时候刑事案件是开庭前7天才允许律师介入,所以这个时候你能够从法院复印到全部案卷,拿了全部案卷,你再去弄。说句实话,1997年前的刑诉法倒没有那么多问题,不存在纵容不纵容,你跟检察院够都够不着,你就是到法院去把案卷复印来看一看,然后写一份辩护词,然后就到法庭上一辩,最后就出判了,所以远没有这么多问题。这是第一。

第二,我刚才谈到的这么些年我跟检察院之间的这种关系,被认为是一种对检察官的纵容,我觉得这样的提法也可以,就是说在今天美好和合理之中,我们作为法律人,我向往美好,但我不得不选择合理,我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但我不能做100%的理想主义者,为什么?因为我还要为客户服务。处在我专业的角度、经验的角度,人家客户花钱是来买我的服务,这个服务里包括了我的经验,包括了我的专业知识,包括了我综合的素质,也包括了我的敬业精神。他花钱买的是我的这些东西,这个时候我综合起来,我要求得他利益的最大化,这个时候我不得不去顾及公诉人的面子,但是,在刑事法庭上我绝不会顾及公诉人的面子。我刚才谈到刑事辩护的时候,我可一句都没有给公诉人留面子的时候。恰恰是公诉人,由于有这么多领导看着,为了表现出每一步都是正确的,严防死守,我们给他一地的芝麻,让他去捡的时候,我们就把西瓜抱走了,这个时候绝不心慈手软。

所以我在审查起诉阶段跟公诉人沟通,让他给侦查机关施加压力,所有这一切,你可以说是纵容,也可以说是沟通,只是为了我的当事人在这个时候要么就释放,要么就尽可能的比起诉意见书罪刑减少了一大截。而我觉得这样的一种纵容,在《刑事诉讼法》根本修改之前,是我的不得已的合理的选择。

我现在也有一些案子,检察院主动联系我,想做辩诉交易,让做取保候审,如果被告人答应、认罪,他实际上最后量刑建议希望判缓刑,这个案件就这样。这个时候,我就要看,我欢迎公诉人主动给我打电话,来做出这样的邀请,但是我要看被告人是否真的有罪,如果被告人是无罪的,我肯定拒绝这样的要求,因为这是冤的,但是如果被告人确实是有罪的,我就要说服被告人配合公诉机关,最后我们达成一个普通程序简易审,最后以他的年龄、态度,判个缓刑。

我是这样看的,所以我认为,在这个意义上,是我的经验和我的专业知识而做出的一个判断,谈不是对他的一个纵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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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刘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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