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彦律师亲办案例
教你如何打官司
来源:张明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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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民事诉讼?
“诉讼”,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凡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矛盾,就是民事纠纷,如继承、房屋、损害赔偿、离婚、赡养、子女抚养以及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等等。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通过这些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称为民事诉讼。这里所说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还包括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人民法院的活动,如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等,也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如原告起诉、被告应诉、证人出庭作证等。这里所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依法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阶段性,大体上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审程序为第一阶段,第二审程序为第二阶段,执行程序为第三阶段。
二、打一场官司到底要花多少钱?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当事人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还需向法院交纳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实际成本所需的费用。
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应当负担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是:(1)非财产案件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支出的实际费用。(2)在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比较困难,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其产生的差旅费用,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如果该案件法院需要异地调解,由此产生的差旅费也由当事人负担,具体由谁交纳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
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注:实际计算时要分段计算再相加)。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上述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50元。
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30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400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上述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其他收费标准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在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履行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负担。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一般来说有以下两部分:(1)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案件时所产生的差旅费用;(2)法院或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案件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避免执行难,目前一些省市申请执行的费用在立案时暂不收取,待结案时据实收取。
三、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和判决?
1、债权人起诉对方最好在其离开住所地一年以内起诉,因为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项:“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债权人起诉后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证据充不充分,如果充分法院可以公告传唤被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这里的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项:“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四、诉讼官司中债务纠纷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
要想打好债务纠纷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
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私下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私下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六、诉讼费用的负担是如何确定的?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3.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4.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5.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6.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7.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8.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9.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0.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11.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七、什么是财产保全?
如果在案件过程中,您发现债务人正在试图转移、藏匿财产,存心赖帐。这很可能造成您最后嬴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这时候,您掌握了确实的证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财产保全,那么,申请财产保全应符合哪些条件呢?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给付之诉。其次,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另外,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这叫做诉前财产保全。
有一点需要提醒您注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十五日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您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申请费用。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提供的数额应与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该立即开始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在审判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例子: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最后是败诉方,他的申请是错误的,这时候,申请人应该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一定要慎重考虑,妥善行事,否则,要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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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明彦
  • 执业律所: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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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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