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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订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呢?
来源:张志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6
浏览量:463

最近总有人向张志鹏律师咨询,定金的问题,“定金”与“订金”在许多人心里被混为一谈,下面详细区别一下,在法律上,“定金”与“订金”是有很大区别的,所以在签合同是你可要看清楚了。
一、通俗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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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规范的法律用词,《担保法》第89条“定金”是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支付后,如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订金: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订金”的作用、含义双方专门约定,如未明确约定“订金”具有上述“定金”性质的,“订金”不具有担保的作用,也就是说不能“双倍返还”,此时,“订金”的作用相当于预付款。
简单的说,支付方违约无权要求“定金”和“订金”的返还。收取方违约“定金”赔偿对方2倍,而“订金”只需原价返还。
二、专业解释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得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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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志鹏
  • 执业律所:
    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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