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来源:李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8
浏览量:33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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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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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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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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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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