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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来源:王振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2
浏览量:787


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女,xxx日出生,住xxxx村十八组x号,系已故患者xxx之妻。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市中医医院 地址:xxx号。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x省医学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纠纷一案,经x市医学会于2015120日作出x医鉴[2015]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申请人不服x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特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理由如下:

一、原鉴定书“分析意见”部分多处说理不充分,其分析意见不能对其鉴定结论形成有力支撑,不能得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1.被申请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误诊行为,并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以致病情急剧恶化。

患者xxx2014xx日因病入住被申请人x市中医医院接受治疗,直到201493日被申请人才请外一科会诊,并“考虑为”“阑尾炎”。xx市中医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急救、预防、保健、康复、科研、教学为一体的国家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是陕西中医学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湖北医药学院、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实习医院,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首批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临床培养基地),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摘自www.sxakzy.com.cn官方网站“医院简介”)众所周知,“阑尾炎”早已不再是医学上难以诊断和治疗的疾病,而“xx市中医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急救、预防、保健、康复、科研、教学为一体的国家三级甲等中医医院”,难道说像这样的一家医院,连医学上早已不再是什么难题的“阑尾炎”都无法确诊吗?

如果是这样,那么医院官方网站上介绍的那么多的医院 “头衔”其用意究竟何在?如果被申请人有能力对“阑尾炎”进行确诊,又为何“考虑为”阑尾炎这样闪烁其词?被申请人在93日将患者病情“考虑为”阑尾炎,时隔仅仅6天时间,其病理报告示:“阑尾类癌浸及阑尾全层及周围纤维脂肪组织,伴脉管内癌栓形成,阑尾切缘可见癌组织”。阑尾炎仅仅六天时间内就可以癌变成癌症吗?所以,被申请人先前的“考虑为”阑尾炎及相应的治疗行为,属于明显误诊,并因此而延误了患者治疗,最终导致其病情恶化。

2. 原鉴定书“分析意见”有前后自相矛盾之处,且对于相关情况并未查实而草率作出结论,实令患者家属难以信服。

首先,“分析意见”“2、”先称“因该院未开展冰冻病检技术,故未进行快速冰冻检查”,但紧接着又陈述“经查询安康市中心医院虽已开展快速冰冻检查,但仅限于院内,尚未对外”,如此前后自相矛盾的说法,我们想问的是:x市中医医院的冰冻病检技术究竟是开展了还是没开展???

其次,x市医学会“经查询”得知“x市中心医院虽已开展快速冰冻检查,但仅限于院内,尚未对外”。那么,其究竟是通过什么途径“查询”的这一结果?“查询”后有没有调查核实?如果没有调查核实,安康市医学会又凭什么依据这种似是而非的“查询”结果做出鉴定结论???

最后,更让患者家属费解的是:“x市中心医院虽已开展快速冰冻检查,但仅限于院内,尚未对外”究竟是什么意思?什么是“仅限于院内,尚未对外”?难道这种技术是仅仅给医院本院职工或者医院个别领导检查身体才采用的吗?既然是医院的诊疗技术并且已经展开应用,就应当平等用于所有患者,而不应当区分什么内外。医院明知患者病情需要采取此项技术,而且本院又掌握此项检查技术并且已经展开应用,却未及时对患者展开诊疗,以致于其病情快速恶化。医院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没有穷尽其已经掌握并推行的诊疗措施,出现如此重大过错,难道对此还没有责任吗?

二、原鉴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含糊不清,不能得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首先,原鉴定书引用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是关于何为医疗事故的法律定义,第三十三条是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例外情形,本条明确、具体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形,并且没有设置兜底条款。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医疗纠纷中,并不存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故即使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也不能得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其次,原鉴定书在引用法律条文时,使用了(等)的表达方式。按通常人的理解,此种表达方式的含义是除了已经明确指出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之外,还引用了别的条文。作为认定医患双方纠纷责任归属的重要法律文件,安康市医学会在引用法律条文时绝不应当如此含糊不清,其自身引用法律都不明确,又如何能得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况且,即使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也无法得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先是对患者病情出现明显误诊,在发现病情异常后,又没有及时为患者采取本应采取而且事实上完全可以采取的诊疗措施,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间,病情急剧恶化以致身亡。被申请人在诊疗过程中明显存在重大过错,安康市医学会的鉴定存在明显错误,分析意见不明确,前后自相矛盾且引用法律条文含糊不清,不足以支持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所以,申请x省医学会对该病例医疗过程中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予以再次鉴定。

此致

x省医学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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