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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可以获得经济帮助
来源:唐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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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遇到一方生活困难,我国《婚姻法》如何保障和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42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立法精神,获得经济帮助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一方必须生活困难又无力解决。所谓“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一方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法律同时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第二,法律对生活困难提出了严格的时间限制,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而非离婚后;

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帮助。帮助不仅限于金钱,可以是生活用品,还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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