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福建省xxxxx,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xxxxxx,身份证号:352xxxxxxxxxx
被申请人:福建xxxx担保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福建省福安市xxxxxx,身份证号:3509xxxxxxxx
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xxxxxxxx,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福建省福安xxxxxxxx,身份证号:352xxxxxxxxxxx.
执行依据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榕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周xx向申请人陈xx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
2、强制被申请人周xx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即2014年1月19日,利息为1312000元);
3、强制被申请人福建xxx资担保有限公司、肖xx、郑xx、巫xx进对上述两项款项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4、自2014年1月20日起以600万为本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强制各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代垫的案件受理费64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陈xx与被申请人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进行判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榕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如下:一、被告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金额以60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福建xxx担保有限公司、肖xx、郑x、巫xx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陈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榕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9日生效,但被申请人周xx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被申请人福建xx担保有限公司、肖xx、郑x、巫xx也不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执行,督促其早日履行上述义务。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中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