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xx,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福建省福州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50xxxxxxxxxxxxxxx。
女方:xxx,汉族, 19xx年x月x日生,住江西省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60xxxxxxxxxxxxxxx。
男女双方于2012年4月16日在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长期争吵不断,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且双方无子女。
二、男方承诺于2014年2月1日一次性支付女方人民币172000元整(大写:拾柒万贰仟元整),若男方逾期未足额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51600元整,大写:伍万壹仟陆百元整),同时女方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均由男方承担。
三、男女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已在上述第三条加以确认,任何一方应保证其真实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两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六、离婚后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未能协商一致,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男方: 女方:
时间: 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