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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维权手册:鉴定时机、时间
来源:李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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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机

根据一般的司法实践,受伤后三个月左右做鉴定,受害人应尽可能在三、四个月时去做鉴定,有些病,恢复很快,迟了可能级别较低或没有级别。

但有些鉴定,比如神经损伤,严重的粉碎性骨折等;则要求受伤之日起满六个月才做伤残鉴定。

所以,对于什么时间做伤残鉴定,也是我们需要把握的另一个重点。

但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受害人被一些错误言论误导,这些误导言论的人,要么是警察,要么是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要么是医生,要么是熟人。

在这里,我们再次提醒读者,诸如“出院满三个月才能做伤残鉴定”,“做完二次手术才能做伤残鉴定”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鉴定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一般会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这里所指的工作日是指除法定节假日及周六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时间。

对于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如双方同意,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也可另有约定的。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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