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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提成是否属于工资争议
来源:张月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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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法规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也就是劳动争议纠纷中所涉及的销售提成。

提成工资,作为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是职工集体或个人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了取的。这种计件工资形式主要适用于劳动成果难以用事先制定劳动定额的方式计算、不宜确定计件单价的工作。如服务性工资、文艺演出、销售工作等等。一些销售企业常会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销售提成是业务员在完成一定推销业务的基础上对其超额部分的奖励,属于业务员基本工资以外所应得的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基本工资的重要补充,也是企业鼓励业务员付出更多劳动的奖励办法。基本工资是固定的,而奖励工资则因人而异。提成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销售提成的内部规单制度,是对业务员的一种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场和扩大销路,鼓励业务员推销更多产品,业务员推销更多产品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使自己从中获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制度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用人单位制定提所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将其合法产生的提成制度纳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

根据《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提成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的强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提成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结构和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决定。现实生活中的用人单位往往平时对员工许以高额的奖金、提成,但在员工离职时因如何结算提成奖金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最终因协商不成而申请劳动仲裁以至最终通过法院来判决。

―――――摘自侯怀霞 王彩萍主编的《劳动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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