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红律师亲办案例
购房定金交付之前必备的法律知识
来源:张月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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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是指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不应超过主合同村的额20%,并且在实际交付时生效.目前,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当购房人选中自己满意的楼盘,与开发商成购房初步意向后,开发商通常都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也有叫做预定书或订购书的).这些认购书一般都对作为标的特的商品房的具体位置

2、具体来说,如果因为合同一方无故不履行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到约定的地点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或一方擅自改变在认购书中双方已经确认同意的条款,比如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等,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则系因当事人一方原因造成本约定无法签订,应对该方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的变化,或双方就认购书中没有提及的签约细节和其他条款进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原因造成,则系非因一方原因,而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造成的,双方对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将定金原额返还,而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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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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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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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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