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俊卫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广播稿
来源:顾俊卫律师
发布时间:200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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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号早晨,郧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魏军抓获归案,至此一起涉案金额达34万元、受骗人达8人之多的特大系列“涉农”合同诈骗案告破。
2006年8月在十堰作生意的魏军窜回老家郧县柳陂镇梯子沟村以合伙购车为由,与该村村民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购车合同:由受害人每人预交5万元购车款,买到车后到辽宁某工地施工,赚得的钱抵够车款后,车辆归受害人所有。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听信魏军的谎言,于9月15日每人预交5万元钱给魏军,之后,魏军便失去联系,再也找不到。
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报案后,积极开展工作,经过布控,在保定市公安局的协助下将魏军抓获。目前,此案正在深入办理中。
今天的嘉宾是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顾俊卫律师,
顾: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好。
主持人:这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魏某被公安机关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罪。顾律师,什么是合同诈骗罪呢?
顾: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
原来1979年《刑法》是没有这项罪名的,这个罪名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被立法者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因为市场秩序的基础与根基就是合同行为的公平、诚实、信用,所以合同诈骗罪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类罪中极重要的一个罪名。
主持人:顾律师,你刚才介绍了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罪或非罪,此罪或彼罪,都会使用“犯罪构成”这一方法,那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呢?
顾:我国刑法理论是继承前苏联的(民法是从大陆法系,从德国、日本民法继承而来),因此前苏联刑法方法论中犯罪构成这一分析方法也被继承过来。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由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主体、客体、主观、客观。
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这是一般主体;还有特殊主体,必须要求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该罪的,比如说(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或(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假出资)公司股东等。有些情况下,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集资诈骗罪)。
犯罪客体,被刑法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观,行为人的罪过(两种,一种是故意,一种是过失)。有的犯罪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通过对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分析,就可以确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所犯何罪。
主持人:客体、客观、主体、主观,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那么合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有些什么内容呢?
顾: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市场交易规则,同时,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双重客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有哪些情况符合这种客观要求,刑法规定了5种,下面我们再介绍。
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必须出于故意,并且还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这种故意,既可产生于经济合同订立之前,也可以产生于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
主持人:你刚才提到,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实践当中,这些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哪几种呢?
顾:《刑法》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情节。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前四种是具体的情节,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立法者担心难以穷尽所有犯罪情况,还规定了第五条兜底条款,留待司法实践中逐步丰富相关内容。比如说,单位从事贷款诈骗,由于贷款诈骗罪没有单位犯,所以可以以合同贷款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今天给听众朋友介绍的案例就符合上面所说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顾: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虚构买车事实的方法,骗取受害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同时,骗取的财物数额巨大,这是一种典型的合同诈骗罪。
我们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主体,犯罪嫌疑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故意,而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体上,侵害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市场交易规则,同时,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上,从事了骗取货款后逃匿的行为,而且数额巨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主持人:我们刚才谈了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那么《刑法》中对合同诈骗罪如何处罚呢?
顾:对合同诈骗罪的处罚,应该考虑当犯罪嫌疑人实际骗取的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数量确定。
骗取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罚金或没收财产。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主持人:在认定合同诈骗时,骗取的财物数额非常重要,一个方面,即使有合同诈骗的行为,骗取的财物数量也必须要达到“数额较大”这一标准,才能定罪;另一方面,也与量刑有直接关系。那么。“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特别巨大”有没有具体的数量规定呢?
顾:最高检察院对合同诈骗追诉标准有一个规定: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也有相应的规定。比如说有地方规定:
“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
单位诈骗“数额较大”发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主持人:订立合同应该是一个民事活动,在《合同法》中就规定了订立合同中欺诈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一方可以在知道欺诈事实后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那么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顾:合同欺诈行为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合同欺诈。
一般认为,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合同刑事诈骗属刑法调整范畴,而合同民事欺诈属民法调整范畴。一般地,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是刑事诈骗,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是民事欺诈。
主持人:除了你刚才说到的数量上的差别之外,两者之间还有什么不同呢?现实生活中如果具体区别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呢?
顾: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一)二者的主观意图或目的不同
合同欺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主要通过履行以欺诈方式所签订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合同,实现其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欺诈人在为欺诈行为之时,其本身有履行所签虚假合同的意思。
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则是以所签“虚假合同”为掩护,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合同诈骗人对其与他人签订的“虚假合同”毫无履行之意,而且也根本不准备履行。
主持人:这就是我们曾谈到的,主观上的区别,如果行为人试图通过履行合同获得不正当利益,就是合同欺诈,如果合同只是幌子,占有对方财物才是真正的目的,就是合同诈骗。除此之处,还有其他区别吗?
顾:(二)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不同
合同民事欺诈的内容,一般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者对合同标的质量等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等,并且手段比较简单而且传统。而合同刑事诈骗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精心设计的前后矛盾条款,或者是不易识别的模糊条款,特别在合同条款的拟定上显得十分认真与仔细,以表现出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并以此诱人上钩。在手段方面,合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或多人的合伙欺诈,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比传统的欺诈手法更难识别。
(三)二者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所获得的不法利益,仅限于所履行的“已签合同”的范围,其数额也不过是以劣充优或有瑕疵标的物与正品标的物之间的价格差额,且数额一般较小,而合同刑事诈骗行为人以所订合同为掩护,所骗取的非法财物之数额(如预付款、定金、质保金等) 少则数万元,多则几十万元或上百万元,甚至还有上千万、上亿的。
主持人:那么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法律后果也应有所不同吧?
顾:是的,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民事欺诈之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之间无争议,可以有效。如双方产生纠纷,可允许被欺诈人行使追认权使之有效或行使撤销权而使其无效。法律将因欺诈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交由受欺诈人决定,这是一种民事责任。而合同刑事诈骗的法律后果,因欺诈人的行为本身,既符合民事欺诈的特征及构成要件,同时又触犯了刑律,因此欺诈人要负双重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
主持人:刚才我们谈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分,合同欺诈是发生在签订合同之时的一种民事违法行为,而在履行合同中,可能因各种原因产生合同纠纷,那么合同纠纷与合同欺诈有什么区别呢?
顾:《合同法》中没有合同纠纷的概念规定,但是,一般认为:合同纠纷,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各自合同权利的过程中,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或另一方对合同权利的实现有异议,从而使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处于矛盾化、紧张化或激烈化的一种不正常状态。合同纠纷是一种因违反合同或对合同有异议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主持人:合同纠纷是一种很常见的民事纠纷,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合同纠纷案件,所以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区分开来是非常重要的,不然,因为一个违约事件就受到刑事追究,大家都会感到不安全。
顾:是的。以前这种事大量发生,特别是在地方上,公安机关受到各种驱动参与到民事纠纷中,造成很大的社会不稳定。所以公安部都曾三令五申,严禁公安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后,现在情况大大改观了。
主持人:现实生活中,两者的表现形式有什么不同呢?
顾:1.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一方或数方签订大大超过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那么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往往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就可能涉嫌合同诈骗。
判断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不能仅看签约时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客观实际条件。有时行为人在签约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但在合同履行期内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收入,或者第三者提供帮助,能找到确实可靠的货源或资源,同样应认为具有履约能力。
另一个方面,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行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他的精力就用在怎么样把合同定金、预付款或合同标的物骗到手,一般不去为履行合同作努力,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决不是诚心诚意地按合同规定完全彻底地履行合同。
主持人:占有对方财务的流向也很重要吧。合同诈骗的目的在于占有对方的财物,而不是履行合同,所以,肯定不会将占有的对方财物用于履行合同。
顾:对。这就是两者间区别的第三方面,看签约后财物的流向。一般来说,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旦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标的物,或者对方给付的预付款、定金之后,当事人都会把它们投入正常的经营活动之中,为在合同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努力。
主持人: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合同诈骗、合同欺诈以及合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都是民事争议,应通过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解决,
而合同诈骗则是刑事犯罪行为,应当刑事诉讼的途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两种解决方法不可混淆。既不能因合同纠纷而追究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也不能放纵犯罪分让,使犯罪分子假借合同形式逃避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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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顾俊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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