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艳律师亲办案例
租来的挖掘机出事故,谁负责
来源:文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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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雇用戴某的挖掘机和操作员余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备进出场及生产过程中的一切交通事故和安全事故由戴某负责。后余某在某工程工地上操作该挖掘机时致使周某受伤。后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周某的伤构成十级伤残。戴某、余某及某建筑公司均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均不予赔偿周某。后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经庭审,戴某在出租挖掘机给某建筑公司时,挖掘机状态良好,并经某建筑公司验收。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和安全事故均由戴某负责。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不予支持。

驾驶员余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都是由某建筑公司安排并服从某建筑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余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周某受伤,因此,周某的损失应由某建筑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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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文艳
  • 执业律所:
    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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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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