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刚律师亲办案例
电脑升降车位损坏汽车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来源:李俊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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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王某将车停在物业公司提供的电脑升降车位后离开,车辆在下沉过程中受损。王某认为自己在停车员指导下停车入位,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但物业公司却拿出免责条款为自己开脱。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格式条款无效,并判决其赔偿车辆修理费9600元。
    车主王某起诉北京汇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称,2010年7月10日下午2点多,他驾驶轿车驶入由汇灵物业公司管理的地下机械式收费停车场,并在停车场员指挥下驶入车位。但此后,车辆在车位移动过程中受损,后半部已经严重变形。王某认为,汇灵物业公司在车辆沉降至地下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从而造成他的车辆严重损坏,并因此索赔48000元修车费。

    汇灵物业公司称,车位下沉等操作是由电脑排列组合完成的,停车入位是由王某自行完成的,是因为王某自己没有将车辆停入正确位置,才导致车辆损坏。此外,汇灵物业公司还拿出了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其中约定,“车主需要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停车入位由车主自行完成。如主动要求停车管理人员指挥停车入位,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法院查明了事故原因,王某车辆左后轮越过停车板后部低、高两个阻车装置,车辆尾部超出车板面积,因此停车板移动下沉过程中,车的尾下部与地面接触,车辆后顶部与上停车板底部接触,致使车辆后部受挤压变形并损坏。

    法院认为,机械停车位比普通地面停车位复杂,汇灵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管理单位应提供指导王某停车入位的服务,而不单单只是疏导、巡视服务。因此汇灵物业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要求王某自行停车入位,并约定如果指导停车后果自负,这完全是加重王某的负担,排除汇灵物业公司义务的约定,应属无效。

    法院指出,汇灵物业公司虽负有一定指导王某停车入位的义务,但停车入位主要由王某来操作。在停车板后部安装有高、低两个阻车装置的情况下,王某驾驶车辆连续翻越两道阻车装置,却仍没有发现车辆尾部伸出停车板范围,应认定王某在此次停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他应对事故负担主要责任。而汇灵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原告停车位置不当,导致王某车辆受损,存在一定保管不善的过错,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汇灵物业公司赔偿王某车辆修理费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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