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毅智律师亲办案例
老董说法:丈夫不堪无性婚姻 能否判决离婚
来源:董毅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6
浏览量:362

2012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此后仅原告打电话与被告联系。2013年正月初一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6000元、送年折款2000元、赏钱600元。同年正月初九经媒人之手再次给付被告礼金60000元。201322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3月,原、被告一同乘坐火车去昆明至被告兄长的酒厂。因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在昆明一个月期间。被告与其前夫的孩子一起睡觉,而原告睡在大厅。此后双方未共同生活。因原、被告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原告回家后就打电话问被告如何处理其婚姻,被告回答“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2014年春节,被告没有回来与原告一起度过,亦没有打电话与原告联系,为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责令被告返还其彩礼686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感情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

1、婚前基础:男女双方如何认识,什么时间认识,通过什么方式认识,双方认识的时间长短。

2、婚后感情: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男女双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间的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存在吵架,斗气,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看离婚原因:男女双方结婚后,难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来感情很好双方,因某一件事如:双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外恋、因性格不和、男女双方异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4、有无和好可能:根据以上三个标准,综合判断,因什么事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选择适当方式,促成男女双方有和好可能,经过调解无效,应当认定男女双方感情已破裂。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结婚不是儿戏,离婚更不是儿戏,结婚需要激情,婚姻的维持则需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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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董毅智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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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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