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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服务期的几个问题
来源:王振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5
浏览量:460

有关服务期的几个问题

 

作者:王振    单位: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中的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应当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并非法定必备条款,也就是说,是否约定服务期,法律并不作强制性规定。实践中,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求,在为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时,可以依法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特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约定服务期,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法律不强制要求。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也可以不约定服务期。

2.服务期的具体期限,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但具体期限的约定,必须遵守公平自愿原则,双方均不得滥用权利。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必须事先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即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才能与之约定服务期。

根据法律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我们在此简要介绍与服务期相关的几个问题,以资读者朋友参考。

一、用人单位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必须要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才能约定。约定服务期,可以在双方就服务期达成协议后再进行培训,也可以培训后再约定服务期。总之,对员工支付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约定服务期的必备条件。

二、“专项培训费用”具体由哪几部分组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

三、服务期的期限是否必须与劳动合同期限保持一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首先,有关服务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如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到期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延续到服务期届满。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比服务期期限提前到期,不能因为劳动合同已经到期而终止合同和服务期,双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至服务期届满。

四、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否要求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当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协议要求该员工支付违约金。同时,法律对违约金的数额又做了双重限制性规定,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为对该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支出的费用额,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员工因为违反服务期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当其依据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时,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要求违反约定的员工给予赔偿。

五、服务期内,员工劳动报酬是否受用人单位工资调整机制影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服务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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