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赏律师亲办案例
彩礼的返还问题
来源:唐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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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如何返还,应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者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请款综合进行考虑。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1)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的或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对于该类情况,双方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完成了法律上的登记手续。但是夫妻双方并没有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也无相互扶持、共同生活的经历。考虑到一方的彩礼可能动用了其家庭非常可观的财产,同时也考虑到双方确已登记结婚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应予以部分退还。(2)双反未登记结婚的,但双方长期同居或生育子女。在该种情形下,双方虽未完成法定的登记形式,但是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故应认定彩礼的目的已经达成。此时,若男方提出返还,考虑到女方的巨大付出,一般法院会做倾向女方的考虑。(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请求返还。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对此规定。这里应当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给付方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体现了司法上对生活确有困难人的帮助,这是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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