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控辩交流,将争议消化在
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就有利于当事人的问题,部分律师不注重与公诉人沟通,指望把一切问题都留到法庭辩论阶段去解决。如此做法,使得法庭辩论似乎精彩了一些,却增大了取得最佳辩护效果的难度。笔者主张,强化控辩交流,将争议消化在审查起诉阶段,尽早实现诉讼目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有的律师提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连复印证据材料都很难,公诉人怎么可能会愿意跟辩护人进行沟通呢?这种说法不无道理。
但是,这种现象毕竟不是普遍的,更不可能长期存在。辩护律师一定要克服一切困难,勤于思考,争取控辩交流的空间。
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了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阅卷。因此,控辩双方具有充分沟通的基础。公诉人同为法律人,一样具有追求公平与正义的良知,如果辩护律师的说法确实有根据,相信公诉人会采纳。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交流,应当有利于当事人的定罪与量刑,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职责,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其一、罪与非罪。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侦查人员也不例外。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往往难以把握尺度。如果辩护律师发现当事人没有实施涉嫌犯罪的行为,或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或达不到涉嫌罪名的立案标准,应当及时向公诉人进行反应。
其二、轻罪与重罪、一罪与数罪。
犯罪行为是客观的,定罪问题却主观的。《起诉意见书》难免会将轻罪视为重罪,或将一罪视为数罪,因为主观的因素加大了当事人的罪责。为避免公诉人先入为主,辩护人应当及时进行有效沟通,确保轻罪不被误认为重罪、一罪不被误认为数罪。
其三、从宽量刑情节。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全面的收集案件证据,既包括不利证据,也包括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如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的证据。实践中往往并非如此,侦查人员难免会重打击轻保护,忽略了对当事人有利证据的收集,忽略了对当事人从宽量刑情节的认定。如果辩护律师发现到有利于当事人量刑的情节,应当及时向公诉人反映,如有必要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与公诉人进行沟通方式的问题上,个别辩护律师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弊端重重。为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建议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并重。辩护律师最好事先写出书面的辩护意见或审查报告,做到说理有根有据,力争穷尽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与理由,避免挂一漏万。书面的辩护意见,便于承办检察官事后参考,同时也有利于承办检察官提供给其他检察官参考。
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只需要与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进行沟通即可。如果案件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争取与公诉部门的负责人甚至分管公诉的领导进行沟通,力争将争议消化在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律师是人权的维护者,任重道远。侦查阶段与公诉人进行充分交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我们的神圣使命。
作者:倪明学律师
201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