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尧律师亲办案例
“食品广告”的法律思考
来源:杨国尧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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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人代常委会上高票通过。该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此前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明星代言食品广告负连带责任”。比起草案来,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大大缩小,不再对产品的内在质量负责,而仅对虚假广告负责,主观上仅限于故意欺骗消费者。
该条文的通过使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带来的不再只是道义上的风险,更可能是灭顶之灾的法律责任,该条文的出台反映民众对明星为了赚钱信口雌黄欺骗消费者行为的痛恨!如何衡量判断一条广告是虚假广告,成了是否能向明星追究连带责任的关键。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所提及。《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刑法》中规定了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认为,虚假广告是指广告活动中采用欺骗的方法或者引人误解的陈述,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宣传,侵害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虚假广告的常见形式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等。
目前国内广告中广泛采用比喻、拟人等修辞手法来夸张地说明产品的性能质量,这种广告是否应纳入虚假广告之内?由于目前法律对“虚假广告”没有明确界定,使得该条文在以后的应用中存在较大的分歧,因而今后还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细则对“虚假广告”进行认定。
另外,除了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美容行业也是虚假广告的重灾区。明星代言这些可能严得影响人体健康的虚假广告是否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希望在今后的法律修改中得到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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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国尧
  • 执业律所:
    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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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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