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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作者:孙术校  更新时间 : 2015-01-12  浏览量:355

1. 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 走私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

1.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3. 加重处罚情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4. 正确区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

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甲明知是面粉,对乙谎称是海洛因,交付乙贩卖的,甲构成诈骗罪(间接正犯),乙无罪。

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欺骗他人吸毒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5.既遂与未遂

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陆路输入应当以逾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的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为了运输而开始搬运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或没有进入正式的运输状态时为未遂;否则即为既遂。例如,行为人以邮寄方式运输毒品时,在邮件包装过程中被查获的,属于未遂;如果已将装有毒品的邮件交付给邮局,则为既遂。再如,使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的,当毒品置入交通工具内,交通工具已经进入行驶状态时,即为既遂。

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出毒品为既遂标准;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不管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均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特别再犯制度(第356条,该制度同累犯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导致从重处罚的法律后果,但其前罪仅限于走私、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五种犯罪行为,而后罪则范围至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所有的毒品犯罪,而且中间没有时间的间隔要求、前后罪的法定刑也没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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