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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受贿罪辩护
来源:苏敦池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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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受贿罪辩护

 

一、受贿罪的概念与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了下列几类构成受贿罪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我们可以把受贿罪的构成分解为下列四个要件: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便利;三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贿赂;四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的量刑如下: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通过上述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受贿罪属于重罪,最高刑可至死刑,尤其是具有索贿行为的。

 

二、犯罪主体的确认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这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做出广义的解释。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索贿与收受贿赂的区别

“索贿”与“收受贿赂”是受贿罪的两种最基本的客观表现方式。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里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到,索贿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因为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而收受贿赂却不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四、受贿罪的涉案金额及缓刑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由此可见,受贿罪的涉案金额并不是5000元,如果具有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形,则不存在涉案金额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五、受贿罪辩护应当注意的问题

1、应当注意犯罪主体的认定,虽然在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做广义的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做任意的扩大解释。比如“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取得前后的收受财物的行为要注意区分,在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前收受财物的行为不能简单的认为构成受贿罪,而应当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

2、应当注意与“礼尚往来”的界限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经济受贿,现在《刑法》已将该内容收纳为第三百八十五条,但将其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正确界定回扣、手续费的概念,区别回扣与佣金、折扣、奖金的不同,特别要注意区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包括受贿行为与正常礼尚往来的界限,受贿行为与获得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受贿罪与经济上不正之风的界限,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

3、应当注意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的,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4、应当注意收受财物后的表现

行为人收受贿赂往往是被动的,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了一定的利益,但是行为人并没有受贿的意图和意思表示,但是受益人事后将财物送至行为人家中。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行为人能够发现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并不构成受贿罪,如果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并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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