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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财产收益在离婚财产分配中的问题
来源:张德菊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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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婚前个人财产收益在离婚中的分配

    每天的电话咨询中,总是少不了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几乎成了律师婚姻家庭热线。虽说是常见的婚姻问题,但是所涉及的问题却是律师在法律条文中都很难具体落实或存在歧义,当事人咨询这个律师一个说法,咨询另外一个律师又是另一个说法,当事人迷惑,可能咨询的律师也被一些问题所困惑。通过一个办结的案例浅析一下婚前的个人财产收益离婚时如何分配的常见问题。
   [案情介绍]甲女与乙男是大学时的同学,后恋爱结婚。甲女父亲喜欢收藏字画,古玩。结婚前赠送一些字画,古玩、一处房子给甲女做嫁妆。乙男父母自已家经营一企业,其中有乙男20%的股份,甲男平时喜欢债券,股票,存款很可观。婚后一年,甲女卖掉了几张字画,和他人共同投资了一家公司,乙男占了30%,家里买车买房,后两人决定将甲女婚前赠的房子租出去,小日子红红火火,但没有孩子。婚后七年,也就是2010年,男方提出离婚,因财产问题协商不成,后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离婚;2、对财产进行分割。就这么简单的两句话,法院调解了二次,开了一次庭。在都同意离婚的情形下,一年之后才最后落判。
在第一次调解时,作为甲女的代理律师,提出了男方认为要分割的财产有哪些,与甲女分配的财产进行了对比。男方在财产中并没有提到“婚前在父母公司股份和他个人股票及债券”这些财产也要进行分配,由此产生一些争议,而乙女对于卖字画与他人合办公司的资金认为是婚前个人财产要求先返还之后再分股权。调解不成最后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依据的都是一样的法条,但在理解时却产生了两种观点。《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投资收益”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理上的争议及各地法院的办案情况不一,律师在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时意见有分歧也难免。虽说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落实到每一细节,但是从法理和立法者的本意出发,还是可以找到适当的答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具体的情况及涉案不同财产的形态性质来区别认定,即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否基本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来判断,如果是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应视为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经营行为产生的收益应视为共同财产,具体情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配偶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黄金、字画、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而出售产生的增值部分的收益,这些收益本身仅是原有个人财产的形态发生了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出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以原物所有权的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甲女婚前父母所赠字画、古玩,在婚后卖出一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应为个人财产,对于用这部分出资的股份,双方协商后,折成一定的股份补偿给女方。
    二、配偶一方以个人财产用于储蓄、购买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益,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孳息归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而利息是债券或储蓄本身必然产生的孳息,故该利息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的乙男的婚前的存款及购买债券所产生的孳息则是个人的财产,甲女无权要求分割。
    三、配偶一方将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受益,对此类情况应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双方对一方所有的房产的租金收益分配无约定的时,应明确非产权方可以取得对房屋出租的收益权,当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公由一方进行,配偶一方不知道有些房屋出租的事实或虽然知道但从未参与过经营管理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收益应归房屋所有人个人所有。反之,非产权方有证据证明其对房屋出租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工作,即是由自已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的,包括维修,修缮等,此时所取得的租金应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如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其承担了房产出租的全部管理工作,就应推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租金收益为共同财产。本案中甲女婚前父母所赠房屋出租后,一直由一人长期租住,双方都没有操心,最后认定其租金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配偶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或投资做股东的分红,或购买股票、基金抛售后产生的收益。这些收益、分红在性质上属于投资经营性收益,若该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则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争议最大的就是乙男婚前父母赠与的20%的股份。男方称公司一直也没有分红,也没有参加公司的任何管理,属于个人财产,甲女认为没有分红不等于就不能分红。争议不下,协议不成,于是启动了鉴定程序。乙男的股票收益也认定为共有财产。
实务中,对于股权的转让价款的确定,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作法。
   出资额法: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确定。
  评估价法: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公司资产评估后价格确定。
    协商价法: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对于股权转让价款的“协商价法”在实务中极其常见。
    在很多当事人的眼里,认为离婚案件是诉讼中最常见也是最简单的一种,其实并非如此。一个离婚的案件,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虽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新生事物的不断涌入,财产内容五花八门,故事情节千差万别,加之法律的滞后,因此无论是当事人咨询还是在解答当事人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细节着手,切忌以偏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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