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薇律师亲办案例
法条解析
来源:单薇律师
发布时间:2007-06-12
浏览量:355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律师解析:单薇律师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按期、按质交付房屋,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购房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方迟延履行的情况,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出现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第二,必须经过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催告履行。第三,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上三个要件同时具备,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购房者来说,主要就是退房权。

在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本条司法解释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了规定,经催告后的期限是三个月,没有催告的是一年,这两个期间,都是不变期间,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条文提醒:首先,在适用本条法律解释时,关于催告的具体方式上,由于合同法和本条解释均没有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实施了催告行为,且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认定催告行为成立。所以律师建议,催告的行为尽量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留下已通知的证据。其次,尤其是提醒广大购房者,要尽早通知房地产商,不要错过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否则将丧失法律的保护。

 

以上内容由单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单薇律师咨询。
单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872好评数1
  • 咨询解答快
中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单薇
  • 执业律所:
    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78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天津
  • 地  址:
    中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