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刑法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民法溯及力,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关于法律的追溯力,有一条重要的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本案应当适用旧法。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理依据在于:
第一,法具有指引作用,即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
第二,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依据事发时的法律,人们可预先估计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未颁布的法,不为人们预知不能起到任何作用。
第三,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现在是违法的行为。以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否则,市民无法预测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后果,当权者朝令夕改也会让市民任人宰割。
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向社会公布,《侵权责任法》第92条规定,“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所以《侵权责任法》的生效时间不是该法公布之日,而是由该法明确规定的生效时间。这是执行《立法法》第51条的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同时也是考虑《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涉及内容广泛,与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应当给予一个实施的准备期,以便人们熟悉、了解和掌握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同时人民法院也要充分学习掌握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保证侵权责任法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清理或者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首先要解决《侵权责任法》的溯及力问题。根据《立法法》第84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侵权责任法》关于溯及力并没有特别规定,所以《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之前的有关法律规定。但是,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但持续到《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的,《侵权责任法》具有溯及力,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但侵权结果发生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的,《侵权责任法》也具有溯及力,也应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