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娟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劳动争议的民事上诉状,二审改判。
来源:李淑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08
浏览量:1268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郭某,男,略。

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地址略。

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的该项诉求;

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仅凭一张字条且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在上诉人否认收到款项,而被上诉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不仅认定认定支付了该款项,而且还采信被上诉人的主张理由,实属主观臆断,于理于法无据,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其一,字条的字迹均是打印,仅有一手写签名但又没有落款日期,不符合收条格式要求,存在伪造可能性;

其二,若是被上诉人给付,那么为何出现“毛太”字样,而不是被上诉人公司,这不是南辕北辙吗,因此,表述内容不清晰,也不符合返还主体要求;

其三,被上诉人对字条上“长期服务经济补偿金”的理由陈述明显虚假,其所谓的“预支8万,希望安心工作,被告承诺至少工作八年以上,如自动离职或辞职将无条件退还等等”,毫无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更不符合常理,相信没有任何一个老板在不跟员工签任何字据的情形下,先给钱再作出长期服务要求,若是,也不可能没有书面约定;

其四,如上述其三,若按被上诉人的理由,如自动离职或辞职将无条件退还,本案,明显不属于该理由。那么,根本不需要退还;

其五,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明显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而且是唯一孤立证据、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据其所主张的事实。

因此,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支付了该款项,更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所陈述的支付理由。

二、一审判决酌情返还一半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判决应该依据事实,适用法律,而不是动辄择中庸之道。

一审判决仅从字表意思揣测,认定应该承担长期服务的义务,而且是领取之后未来应该承担长期服务的义务,实在片面!

那么同样,从该字面,也有另外一层意思,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已工作十年之久,那么该款项也可以理解为对过去已经发生过的十年的服务期给予的奖励,公司福利,对上诉人已经承担的长期服务的奖励,如此理解与“补偿金”的意思更加吻合。

事实上,从该字条上款项名称看,根本不能反映上诉人在未来应对被上诉人承担何义务,一审判决认定毫无依据可言。

而且,该笔款项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无任何关联性。本案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不是一种折中的处理方式,而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而关于字条该笔款项,在没有明确领取条件也未明确是否返还的情况下,判定酌请返还,处理方式不当,没有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支付了该款项的情况下,在没有明确领取条件,也未明确是否返还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或是不当的字面意思解读,无形增设了上诉人的义务,导致了误判,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给上诉人一个公证的判决。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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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淑娟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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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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