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亲办案例
聚会后伤亡是否为工伤???
来源:董作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08
浏览量:401

李某是北京某婚纱摄影中心工作人员,摄影中心老板娘的丈夫董某请朋友在平谷区某农家院吃饭,摄影中心工作人员一同前往。饭后,董某的朋友邀请用餐人员到某KTV唱歌,自愿参加。包括李某在内的二十余人去唱歌,当晚11时左右唱歌结束后,李某所乘车辆在回平谷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死亡。李某之妻黄某申请工伤认定,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黄某不服,来我们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咨询,我们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张峰律师详细的听完相关案情之后,做出了相关解释。


李某之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重点在于认定其参加聚餐及唱歌活动是否与工作具有关联性,是否是工作的延续。而认定这一问题需要从活动的组织者、目的、参加人员、内容、费用负担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尽管李某参加的聚餐活动是由摄影中心老板的丈夫董某组织,但不能仅凭此点就可以认定该活动与工作具有关联性。聚餐的目的在于董某答谢朋友,邀请摄影中心工作人员参与系临时决定,并且是否参与取决于摄影中心工作人员的个人意愿;聚餐人员中大多数为董某的朋友,摄影中心工作人员仅占少数;聚餐过程中不涉及摄影中心工作总结、部署或者业务洽谈等与工作有关的内容;聚餐费用由董某的朋友实际负担;聚餐后的唱歌活动则是在聚餐过程中由董某的朋友临时提议,是否参与取决于聚餐人员的个人意愿,唱歌过程与摄影中心工作亦无关联。综合这些方面,李某参加的聚餐与唱歌活动具有私人聚会性质,与工作并无关联性,并非工作的延续,李某在唱歌结束后发生交通事故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以上内容由董作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作义律师咨询。
董作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北京海淀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4号楼1602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作义
  • 执业律所:
    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006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海淀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4号楼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