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被追讨饲料款怒伤他人领刑罚
作者:何竹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07-22 17:26 浏览量:522
女子因被追讨饲料款怒伤他人领刑罚
平山县一女子谭某因为被追讨饲料款时与追款人陶某庭发生争执致使陶某庭受伤,平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谭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8日9时许,平山县张家镇老埠村委某村陶某庭到本村陶某福家中讨要所欠的饲料款时,与被告人谭某(陶某福妻子)发生争执,后两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造成陶某庭左足踝受伤,经法医鉴定,陶某庭的伤情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谭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平山县人民法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