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景敏律师答复: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虽然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从保护妇女和幼儿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对男方提出离婚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该条同时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原则上法律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的离婚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