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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索赔指引
来源:申国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05
浏览量:529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索赔指引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从2003年的66.7万起下降到2013年的19.8万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从2003年的10.4万人下降到20136万人以下。我们为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整体情况趋于好转拍手叫好,但是“车祸猛于虎”,冰冷的数字却不能消除每个人身边的危险。有关统计数据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

遭遇交通事故,我们只能感叹命运无常,但是在养好身体的同时,受害人更应该依法、及时、足额索赔,守住自己的钱包。身体正遭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我们不能再让赔偿款遥遥无期。生命无价,索赔有据,使用最便捷、最有效的方式争取到应得的赔偿,才能聊以慰藉受伤的身体和心灵。

但在我们代理的众多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大量的受害人不知道如何正确有效索赔,他们不是错过了索赔的最佳时机,就是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赔偿款慢慢缩水,从而遭受了本不该遭受的损失。作为多年专注于交通事故案件的专业律师,我们有义务为需要者普及交通事故案件中索赔的一些基本常识,为需要者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一、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首先要清楚自己应该“要多少”,也就是哪些费用是法定的赔偿项目。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人身伤害的,法定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司法鉴定费。

(一)医疗费

1、基本含义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医药费,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计算公式

医疗费=急救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二)误工费

1、基本含义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计算公式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收入水平(元/日)×误工时间(日)

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可举证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元/日)×误工时间(日)

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元/日)×误工时间(日)

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无法确定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3500/月)或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误工时间(日)/30

(三)护理费

1、基本含义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计算公式

护理费(由亲友进行护理)=亲友的误工费

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由护工进行护理)=护工的劳动报酬(元/日)×护理时间(日)

(四)交通费

1、基本含义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基本含义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时间(日)

(六)营养费

1、基本含义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计算公式

营养费=每日的营养费标准(元/日)×住院时间(日)

(七)残疾赔偿金

1、基本含义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不满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元/年)×伤残赔偿指数×20(年)

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为60周岁以上,但不满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元/年)×伤残赔偿指数× [20(年)-(受害人年龄-60岁)]

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为年满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元/年)×伤残赔偿指数×5(年)

(八)死亡赔偿金

1、基本含义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死者不满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元/年)×20(年)

死亡赔偿金(死者已满60周岁,不满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元/年)×[20(年)-(死者年龄-60岁)]

死亡赔偿金(死者已满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元/年)×5(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1、基本含义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伤残赔偿指数×(18-被抚养人年龄)/扶养人人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年)/扶养人人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已满60周岁,未满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年)-(被扶养人年龄-60岁)]/ 扶养人人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已满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伤残赔偿指数×5(年)/ 扶养人人数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1、基本含义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十一)残疾辅助器具费

1、基本含义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七局的合理费用标准×合理的更换次数

(十二)丧葬费

1、基本含义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计算公式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元/月)×6(月)

(十三)司法鉴定费

1、基本含义

司法鉴定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由鉴定申请人预交的费用,鉴定机构对所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评估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还要清楚自己应该“找谁要”,也就是哪些人是法定的赔偿责任主体。

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应当直接与肇事司机沟通,起诉时应当起诉肇事机动车一方及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同时可以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但受害人还应搞清楚以下问题,对方车辆驾驶人与车主是同一人吗?如果不是同一人,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夫妻关系?借用人和出借人的借用关系?还是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关系?营运车辆的挂靠合同关系?买卖未过户?车辆是否被盗抢?弄清了上述关系之后才能确定是由使用人承担责任,还是由车主承担责任,还是由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在确定完上述关系之后,还需要查清肇事车辆是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是多少?是否针对商业三者险订立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此次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这些问题的答案关系到受害人是否能够向保险公司直接求偿,也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及时垫付抢救费用。

实践中,当事人及其家属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委托律师到交警部门提取对方车辆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的投保信息。

三、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最需要清楚自己应该“怎么要”,也就是索赔方式和起诉时机的正确选择。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申请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但是并非所有案件均适用诉前调解。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当事人需到人民法院起诉:1、受害人伤情严重,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2、受损车辆系新车且损害严重,可能需要鉴定贬值损失的;3、保险公司不介入调解,而侵权人主张必须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4、当事人之间已进行协商确定赔偿金额,但保险公司不认可调解金额,导致侵权人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5、侵权人以无力赔偿或不认可责任认定等理由明确拒绝赔偿的;6、当事人就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7、对方车辆驾驶人与车主之间就事故发生时对方车辆驾驶人是否履行职务行为或从事雇佣活动有争议,二者之间尚不能确定赔偿主体的;8、对方车辆所有人系单位,单位内部迟迟无人对外负责解决纠纷的,或对方车辆驾驶人或车主逃避赔偿,下落不明的。

对于财产损失,当事人应在可修复的财产被修复后,或者无法修复的财产损失已经确定后起诉。

对于人身伤害,当事人应当在治疗终结后,诉讼时效届满前起诉,否则可能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以上三方面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者最应该了解的基本常识,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在发生事故后如何交涉、如何评估自己的损失、如何向肇事方或保险公司进行所索赔、在索赔未果后如何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把握起诉的时机、如何收集全面有效的证据、如何选择鉴定机构、如何按照城市标准赔偿,这些问题也都极大影响着最终获得赔偿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由于篇幅限制,这里不再赘述,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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