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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师某离婚纠纷民事起诉状
来源:申国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05
浏览量:339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孙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某县城关镇。

被告:师某,男,汉族,住XY18号院。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原、被告女儿师某某由被告抚养,儿子师某某由原告抚养;

3、依法判决坐落于XY1823号楼东5单元15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原告和被告系经人介绍,于2003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就草草结婚,加之被告父母对这门婚事非常不满意,婚后双方一直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好逸恶劳、好吃懒做、性格偏执、情绪多变,不仅从不履行家庭义务,而且常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随意辱骂、殴打,屡教不改,二人确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尤其是被告在下岗后,不仅不愿外出找工作赚钱养家,而且成年累月待在家里玩电脑和手机,连基本的家务也没有做过,从不关心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生活的压力完全落到原告身上,原告白天要辛苦工作,晚上回到家还要照料家人生活起居。多年来,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原告一直忍气吞声、委曲求全,默默承担着所有的重担。

原告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生下女儿和儿子,但是两个孩子的降生,并没有给原、被告的感情带来生机,原告的委曲求全也没有减弱被告的劣性。为了摆脱这痛苦的生活,原告曾多次想要办理离婚手续,但每次都因为被告的花言巧语而作罢,原告也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而放弃开始新生活的机会。本以为妥协能让双方矛盾缓和,无奈事与愿违,不但夫妻感情没有丝毫改善,被告反而变本加厉,频繁与原告发生矛盾冲突,使原告痛苦不堪。

现在,原告已对这场婚姻彻底失去信心,被告也已经同意离婚,但双方未能就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万般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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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申国辉
  • 执业律所:
    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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