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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反诉状
来源:申国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05
浏览量:1557

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Y175号楼。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刘某,男,汉族,住X市鑫苑路18号院。

 

反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共计142318.43元人民币;

2、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527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反诉人将位于XY3610号商铺出租给被反诉人,被反诉人从20121028日至20151027日支付保底租金40875/月,除首季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外,每季租金须于每季首月10日前支付。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反诉人多次出现迟延交付租金的情况,虽然反诉人多次督促催告,但被反诉人并未积极纠正,仍然多次迟延交付租金。其中,2013年第二季度的部分租金88763元,从2013410日拖至2013719日和201394日。2013年第三季度租金从2013710日拖至201394日。2013年第三季度租金从20131010日拖至2013126日和20131219日。2014年第一季度租金从2014110日拖至2014120日和2014121日。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14.1规定:“租赁期间,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2)租金、其他费用在到期日后15天内仍未向甲方支付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15.2规定:“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延误一日应按欠付租金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所有应付租金全部付清。”反诉人于20146月向被反诉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函,但被反诉人至今仍未支付违约金。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违约在先,反诉人为了顾全大局,始终未采用法律手段,但经多次催告,被反诉人拒不支付。万般无奈之下,反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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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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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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