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芳律师亲办案例
二手房交易指南四
来源:周兴芳律师
发布时间:2007-06-10
浏览量:374
合同签订
一、尽量使用官方标准合同或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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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对待税费问题
2005年6月国家二手房税收新政策开始实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不准过户。……
……价的差额计征,即(70万-50万)×5.5%=1.1万元,个人所得税还是(70万×80%-50万)×20%=1.2万元; 5年以上的——不交个人所得税,而营业税仍然要按差额计征,即(70万50万)×5.5%=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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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买房,坚持要王先生每平方米再加150元才肯过户,否则就要去撤销公证。王先生现在骑虎难下,加价买房又不甘心,不加价嘛,始终无法办理产权过户,要再买一套合意的房子还得重新“赔”上时间成本,弄得十分尴尬。实际上,王先生的遭遇在福州并不是个例,记者从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了解到,而近一段时间以来,类似这种“避税”带来的纠纷已经开始集中显现。
三、格外小心意向金、违约金、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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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签订意向书同时支付不低于总价1作为意向金;在意向书有效期内,出售方如果同意按徐小姐购买总价并同意出售,则原意向金转为定金;买卖双方应于达成意向日起3日内依房产中介商安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转移、交房等相关手续;若徐小姐在卖家同意出售房屋后又作反悔,则意向金由卖家全部没收。签约当天,徐小姐支付了3万元意向金,但4天以后徐小姐书面通知撤消委托,并要求退还意向金3万元。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4月中旬,徐小姐聘律师起诉到法院。她在起诉中称,当时博优推荐该房屋说该地段房源紧俏,要求与自己签订意向书,由自己缴纳3万元意向金。博优业务员还表示:“如双方谈不成或你不愿意购买,意向金全额退还。”如此才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并支付3万元意向金。博优则辩称,收取意向金是上海房产经纪的一种交易习惯,“谈不成”是指购房人条件不被卖家所接受,这种情况下当然要退还意向金。而卖家对徐小姐的购房条件予以确认,故意向金转为定金的条件已经成立。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委托购买意向书》属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卖家接受了徐小姐提出的条件,并收取由博优转交的意向金,该意向金性质即转换为定金。而博优收取意向金的行为,系代卖家收取定金、且已将该款转交给卖家。原告徐小姐要求返回意向金的诉讼,法院不予支持。
四、防止中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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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别注意合同条款
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包括国籍、职业、身份证号码(或护照、营业执照号码)、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共有人名称或姓名及相关情况、中介人名称或姓名及相关情况。
第二、标的。包括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产权归属、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房屋出租、抵押情况、私搭乱建以及物业管理费等。
第三、价款。包括计价方式、价款总额、单价、定金等。
第四、付款方式。包括付款条件、首期款、尾款支付方式等。
第五、权属转移。包括协助办理房产转移手续的义务及赔偿责任、交房条件及日期、物业费用交接、税费等费用的承担等。
第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约定或计算方式、赔付时间、逾期交房责任、逾期办理房产证责任、逾期付款责任、滞纳金款项及其他违约情况等。
第七、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仲裁或诉讼方式。
第八、合同生效、中止、终止和解除条款。包括合同无效、终止、解除后财产返还等。
第九、合同附件。
第十、补充条款。
附件:《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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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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